
广东-阳江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504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阳江市江城区白沙街福岗村中屯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4.9769公顷,作为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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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580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北惯镇那霍、东莺、赤平、赤光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5.4179公顷,作为阳江市阳东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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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702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江城区岗列街道岗列、那格、四围村,城西街道第一埒村,城北街道金郊、马曹、南排村属下有关经联社和经合社的集体土地,合计49.3959公顷,作为阳江市江城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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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717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红丰镇塘围经济联合社,塘围村岗根苏屋、周屋、坑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2.0849公顷,作为阳江市阳东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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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718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大沟镇庐山村东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1.9537公顷,作为阳江市阳东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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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766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江城区城西街道冲表村渡二、冲三经济合作社,城东街道奕垌村中对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505公顷,作为阳江市江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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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767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北惯镇赤光村冯屋、和安、太安经济合作社,赤平经济联合社,东莺经济联合社,东莺村梁屋、松茂坊经济合作社,合山镇那梢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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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862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东城镇报头、丹载、英村、石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1.6849公顷,作为阳江市阳东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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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895号文批准我市征收阳江市江城区闸坡镇南村经济联合社,双丰村新屋、旧圩经济合作社,新盐村林屋、龙安、仕信经济合作社,南村、丹济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46.7959公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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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5〕981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北惯镇赤平、赤光、东莺、那霍经济联合社,东莺村梁屋、松茂坊经济合作社,赤平村黄松坡、吉水塘、林张、林福、黄屋寨、龙潭、新村、连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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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6〕214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东城镇端陶、金村、那味经济联合社,合山镇里寮、牛栏、东刘经济联合社、东刘村高合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4.9421公顷,作为阳江市阳东区城镇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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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6〕362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江城区城北街道坪郊村谭郊经济合作社,岗列街道那格村洛西经济合作社,岗列村列大18队、屋背塘村、山后、寨仔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3.1228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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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6〕379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红丰镇塘围经济联合社,塘围村岗根苏屋、周屋、坑仔、木一、木二经济合作社,江城区岗列街金郊村黄粱、简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22.3825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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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6〕465号批准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东平镇允泊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21.5679公顷,作为阳江市阳东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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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6〕689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江城区白沙街道六村新碑、新屋经济合作社,地美村西坑、碑塘、大寨、三房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10.2605公顷,作为阳江市江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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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6〕690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江城区埠场镇那蓬村石滩经济合作社,端逢经济联合社,端逢村罗屋、莫屋经济合作社,城北街马曹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5.8429公顷,作为阳江市江城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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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7〕590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江城区岗列街四围村程屋围、过路围、沙屋围、五家村经济合作社,四围经济联合社,那格村沙格经济合作社,大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经济合作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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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7〕66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石柱村马头、田头、上头、下头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5.1488公顷,作为阳江市江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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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2006年—2010年)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为使档案事业更好地为我市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服务,特制定“十一五”期间阳江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一、发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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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市江城区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106号)批准我市征收位于江城区城东街道奕垌村那良、中对坑、合岗、里村、果子园、新村、冯屋寨、外村、马屋寨经济合作社,奕垌经济联合社;随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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